玉林市博白县一对情侣
同居期间互相转账40余万元
分手后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女方向法院起诉
要求男方返还借款及垫付款
究竟哪些钱款属于恋爱赠与
哪些属于借款?
一起来看
2019年,梁女士与童先生开始了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然而到了2022年5月,两人选择了分手。在此期间,从2020年5月到2022年6月,梁女士向童先生进行了共计19.15万元的转账操作,其中包括了3万元和6万元的大额转账。与此同时,从2019年11月到2022年6月,童先生也向梁女士转入了22.4万余元,其中包含了520元和1314元的小额转账。
双方结束关系后,由于恋爱期间的经济交流产生争议,梁女士屡次向童先生索要欠款,然而童先生始终未曾明确承认对梁女士有债务关系,也未具体说明所欠款项的具体数额。
梁女士和童先生的聊天记录,其中提到两人有经济纠纷。
2024年,梁女士将案件提交至博白县人民法院,声称在共同生活期间,她向童先生转出了19.15万元,这其中包括12.8万元的借款,以及她代付的2.1万元家具款和4458.63元的网贷利息,她现在要求对方进行归还。
童先生辩解称,这笔转账实为情侣间的赠予行为,而且他向梁女士累计转账的金额达到了22.45万元,这个数额已经超过了梁女士转出的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并未就转账事宜形成借贷共识,故该笔款项应当被视为以婚姻为目标的赠与。由于梁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所有诉讼请求。
梁女士对此表示不满,遂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她提供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信用卡交易明细、POS机消费记录以及家具垫付的相关凭证。
二审法院查明:
2022年1月至6月期间,梁女士共转账8.5万元,金额颇高且并无特定寓意(诸如“520”“1314”等),故此不能被视为赠与,而是被认定为借款;此外,她代付的家具款2.1万元,已有支付凭证和对话记录作为佐证,理应退还;至于网贷产生的利息4458.63元,则是童先生使用梁女士的信用卡所致,他需要负责承担。
2024年9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最终的裁决,决定撤销之前的一审判决。在考虑了童先生已经退还的4.8万元(不包括节日期间赠送的部分)之后,法院最终判定童先生需向梁女士退还共计6.16万元。
童先生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他主张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均应被视为情侣间的赠与行为,而二审法院将案件性质从“赠与合同纠纷”更改为“民间借贷纠纷”这一做法,他认为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指出,尽管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较为复杂,但大额资金的流动“不能仅以亲密关系作为赠与的依据”。在本案中,梁女士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童先生未能对8.5万元的用途给出合理的解释,且否认了垫付款项的事实,因此应当承担因举证不力所带来的后果。
近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二审法庭确认部分资金转移属于借款行为,且该认定合理无误,同时驳回了童先生的再次审理请求。
6月22日,南国早报的全媒体记者经过调查得知,目前,该判决已经正式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经提交了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