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公安于 10 月 7 日进行通报,在 10 月 3 日 17 时 37 分的时候,D1819 次列车乘警在值乘进程接到一起涉嫌猥亵相关警情通报,经过初步查问,在当日 17 时 35 分,余某某(男性,34 岁)在该车 7 号车厢针对一名 7 岁女童施行猥亵行为,被女童母亲发现之后当场予以制止并且报警,乘警立刻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把嫌疑人余某某转交给车站派出所处理,当下,余某某因为涉嫌猥亵儿童罪行,被铁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实施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开展侦查办理当中 。
据此前的相关报道,在最近的日子里,一份“高铁上陌生男子对小女孩又表达亲吻又进行触摸,孩子家长极为愤怒地进行质问”的视频引发了广泛的舆论热议 ,网络上流传的视频呈现出来的情景是,在一节高铁的车厢当中,一名女子正在大声地发出质问 ,“你为什么要亲吻小孩子的脸呢 ?亲吻小孩子的脸是绝对不可以的,我们跟你并不相识 ,怎么会没关系呢 ,我觉得关系非常大 ,我是绝对不会原谅你的 ,她是你的小孩吗 ?就算她很可爱你也绝对不能有这样的行为 。”在这整个质问的过程期间 ,有疑似处于被质问状态的男子进行了回复 ,说“她可爱” ,“这么小的孩子没有关系” ,“我们所处的那边是可以这样做的” ,“那要怎么办呢” 。
相关视频截图
据安徽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报道,有现场乘客称,涉事女孩年龄大概是幼儿园到一年级左右,妈妈的位置与女儿位置不在一起,周围其他人可能觉得男子与女孩是亲戚,或者像父女那样,妈妈发现后去维护女儿,列车上的一些人帮妈妈证实,亲眼看到男子对女孩又亲又抱,该乘客称涉事男子大概30多岁,应该是报警了,高铁工作人员把他带走了。
依据红星新闻,就该起事件而言,涉事男子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属于猥亵呢,高铁运营方又是否存在座位分配不合理这类过错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是赵良善律师,赵良善律师认为,据目前已知信息来看,男子存在对女孩又亲又抱等行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社交范围,符合猥亵的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不论对象是小女孩还是小男孩,都可构成猥亵。”
赵良善表示,涉事男子在视频中辩解,其称“我们那边可以”的家乡习俗并不具有法律抗辩效力,因为这种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另外,赵良善还指出,若涉事男子有多次实施该行为的情况,若涉事男子造成儿童轻微伤等情节,可升级为猥亵儿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猥亵儿童,具有多次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形,猥亵儿童,具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从而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属于行为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猥亵儿童的行为便能够构成,不过要达到‘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才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次事件里,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谭敏涛进一步讲道,要是像目击者所描述的那样,男子“又这般亲又那样摸女孩”,属于“多次”实施这种行为,这是认定“情节恶劣”的关键要紧因素。若其行为致使女孩身体出现轻微伤,此情况属于“造成儿童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同样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公安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存在上述或者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事件或许会由行政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进而以猥亵儿童罪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对于高铁运营方在本事件里有无存在过错,谭敏涛表明,高铁座位分配是运营管理的正常范围,没买到连座票自身不构成法律方面的过错,不能凭借座位分配问题就直接认定运营方存在过错。“另外对于家长来说,家长因座位分开致使的‘监护疏忽’同样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谭敏涛告知记者,监护职责的履行方式有多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家长和孩子短暂分开是常见情形,不能因此去苛求家长,毕竟家长没办法预见陌生男子会实施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