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体育活动受伤引纠纷,责任划分与损失承担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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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里的体育活动,时常会出现突发状况。如果有人受伤,责任应该怎样认定?造成的后果由谁来负责?是受伤者本人、其他一同参与运动的人,还是举办活动的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浦东法院)就处理过这样一件关于身体权利的争议案件。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上海市某中学的高三学生李华,与同学王伟,在体育课上参与羽毛球双打活动,过程中,王伟在反手发球时,意外碰到李华右前方的左眼,造成李华左眼球体受损,经过专业评定,确定为十级伤残。后来赔偿事宜商谈未能成功,李华把王伟和学校一同告到浦东法庭,要求赔偿身体损伤的补偿款、心理痛苦的抚慰金、家人无法工作的费用等所有损失,总计达十九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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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指出,王伟打球时动作幅度过大且十分猛烈,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必须对造成的伤害直接负责。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举办者,没有在活动开始前教给学生正确的站位和挥拍方法,而且上课期间也没有进行巡视管理,需要承担辅助责任。另外,自己受伤的时期正好处在高三的重要阶段,眼睛受伤对即将到来的高考以及个人未来的发展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王伟表示,他挥拍只是正常的回球动作,并没有违规行为。羽毛球这项运动本身带有一定的危险性,李华是自愿参加的,可以看作是接受了可能受伤的风险,他的受伤情况应该按照“自甘风险”的原则来处理。比赛过程中情况瞬息万变,双方都将注意力集中在球上,王伟并没有故意伤害李华,也没有犯下重大过失,而且李华自己擅自闯入了王伟的击球区域,他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家人已及时看望李华并支付2000元慰问金。

学校表示,学生每学期能够自主选择羽毛球课程,教师会在课堂上传授专业方法,李华作为高三学生,之前已经多次选修这门课程。事故发生当天,虽然教师在场提供帮助,但意外是在极短时间内发生的,无法通过现场措施完全预防。李华受伤是因为他自身动作超出界限,进入了王伟的活动范围。事件发生后,教师立刻采取了应对措施,学校也主动配合李华处理保险补偿事宜。羽毛球活动包含一定对抗成分,李华受伤属于偶然情况,相关风险应由他个人负责。

审判期间,出于同情心,王伟主动承诺追加20000元,教育机构也主动提议提供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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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审理完毕,认定案件关键在于王伟需否对李华受伤负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有无相应过失。

法院认定,自行加入带有潜在危险的体育项目,若因他人举动导致受损,而该他人并无故意或显著疏忽,则无需负责。此案里,李华主动报名羽毛球训练,自行组合搭档进行对抗,这项活动固有不确定性,李华身为高中三年级学生,理应能预见风险,并且没有证据显示王伟有过失行为或严重疏忽。所以,依照民法典中确立的“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王伟无需负责。

关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庭指出,李华在事故发生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他在校内受伤的情况按照过错原则处理,需要李华提供证据说明学校有过错,同时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也应合理为度。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采取行动并将李华送往医院,已经履行了救助责任。李华参与过羽毛球课程好几次,对于基础动作要领比较熟悉,希望教练在双打竞赛时能立刻指出动作上的小问题,这种要求过于严格。因此,学校方面也不必为此负责。

因此,法庭裁定撤销李华的所有请求,对王伟及学校出于同情心主动提供经济帮助的做法给予支持,第一审的判决结果之后,所有相关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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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川沙人民法庭的法官杨艳军谈到,《民法典》有这样的条款:如果有人主动参与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项目,结果被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所伤,那么受伤者不能向其他人要求赔偿;不过,如果其他参与者对伤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严重疏忽,这个规定就不适用。要使用这个条款,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比如参与者是自愿的,活动本身确实有风险,而且其他人没有故意或者严重疏忽。此次羽毛球碰撞造成伤害的情况,完全符合前面提到的免责条件。学校作为这次活动的策划方,虽然需要对青少年进行引导和监督,不过这种责任不能超出正常范围。

我国《民法典》制定了“自担风险”原则,意图防止过失责任机制对各种体育竞赛造成阻碍,维护并推动这些体育竞赛的顺利举行。根据法律实践,在特定情形下判定参与者可以免除责任,同时明确教育机构应承担的合理义务,既能让学校顺利组织体育项目,也能帮助学生专心进行锻炼、实现全面发展。

看看新闻记者: 钱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