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租屋死亡家属与保险公司起纠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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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二十八日晚上,韦某在其租住的房子里离世了。经过检测,可以确定他的死因不是由常见的毒物引起的,也不是因为外力导致的伤害或窒息。不过,有可能他是突然死去的。

据了解,韦某的亲属在他生前为他买过一份意外保障。韦某去世后,他的家人和承保的公司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谈妥,于是就把这家公司告到了上海当地的法律部门。一审法庭裁定,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五十万的“过劳死亡”保险款,但这家保险公司对此结果不满意,于是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了申诉。

10月21日,据红星新闻记者了解,上海金融法院最终裁定,不接受上诉请求,决定维持先前判决结果。

资料图

男子在出租屋死亡 经鉴定不排除猝死可能

男子韦某系广西河池市人,生前曾在外地租房生活。

判决书证实,2024年6月28日夜间,韦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被发现已经离世。官方事后发布的情况通报表明:6月28日晚上8点13分,警方接获报案后抵达现场,确认韦某在出租屋内死亡,通过调阅该出租屋走廊的监控录像查明,6月21日下午4点左右,韦某曾外出进行购物活动。6月22日中午12时6分,韦某把垃圾丢弃完毕,随即返回了住所,整个过程未见其有任何反常表现,此后监控录像中便再也未能捕捉到韦某的身影。经过权威机构进行法医学检验,结果显示韦某的离世并非由常见毒物中毒、外伤致死或窒息等情形造成,但存在心脏骤停导致死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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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韦某尚未结婚,他的亲属曾在某保险公司为他在互联网上购买了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意外导致的死亡或残疾,对应金额是100万元,同时针对突发死亡的情况,赔付额度为50万元,韦某是在保险有效期内离世

事后,韦某的家人和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而应得的保险赔偿款100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韦某的家人又提出了另外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因“非正常死亡”而应得的保险赔偿款50万元。

韦某的家人觉得,韦某在世时身体一直没什么毛病,鉴定结果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情况,不过没有排除是其他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无论是意外事故导致身亡还是突然死亡,都在保险赔付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被判赔50万元“猝死”保险金

保险公司向法庭表达,公司没有凭据表明被保险人离世缘由,韦某双亲当前掌握的资料不能断定有意外导致被保险人韦某离世,也无法证实其是否因急症在一天之内逝世,因此不赞成补偿。

法院认定,相关保险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投保人韦某未在协议中指定受益者,因此保险款应视作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照法规继承,依据法规,韦某的亲生父母位列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有权就相关保险协议项下的保险权益提出诉求。

法院审理后确认,家属目前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韦某是因外部因素导致非正常死亡,其离世状况不符合意外事故的界定,不在保险赔付的范畴之内。不过,家属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五十万元“身故”赔偿金的补充请求,依据专业评估,韦某的离世情形排除了常见毒物中毒、外伤致死、窒息等情形,存在突发性死亡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他因致死的证明材料,因此应支付五十万元“身故”赔偿金,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意外因素的异议缺乏合同支持,初审判决未予支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那家保险公司需向相关家庭支付五十万元作为“意外离世”的赔偿金。这家公司随后进行了申诉。最近,上海金融法院给出了第二项裁决,否定了申诉,并确认了第一审判决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