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情侣之间交往时互送礼物、送钱表达爱意、祝福,都是很正常的事。恋爱时,你们情投意合,形影不离。分手后,债要还,恩怨要算。都说谈钱伤感情,感情没了,钱要不要还?七夕节将至,跟着青小法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 1
案件基本情况:张某与王某2014年在成都相识相恋,2018年为追梦“北漂”。北漂后,两人同居,男方将全部收入交给女方,女方负责两人共同的开支。同居期间,两人经常参加聚会,经常在国内外旅游,花费巨大,并在京东白条、支付宝借贷等多个平台借钱。后因疫情导致收入骤减,两人于2022年回到成都,结束同居。此前,王某贷款买房,首付由父母出,每月房贷由她负责还款。由于北漂期间仍需还债,王某没有多余的资金还房贷,便在微信上催张某要钱,称要还房贷,王某回应后将钱转给了她。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之前自己转给他的十余万元(同居期间每月房贷还款额),并称王某没有工作,双方一直花她的收入,他把这笔钱转给王某还房贷,是作为结婚的赠与。但王某称张某根本没有结婚的意思,自己多次要求见父母,张某均未回应;而自己向张某要钱还房贷,是因为同居期间自己把本来应该还房贷的钱用来填补债务洞口了,张某对此心知肚明。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查明的事实看,在共同生活期间,张先生将其收入交给王女士管理、开支,双方实际支出远远超过男方个人收入,说明王女士也将个人收入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其次,即便张先生主张的数额中有一部分是赠与,从双方消费水平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数额来看,不能认定该数额超出合理范围。赠与一旦送达,除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最后,张先生主张该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双方之间转移流转较为分散,数额较为零散,与民间“彩礼”形式不符,不能认定为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故本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例 2
案情基本情况:陶某与静某2014年玩游戏时相识,2015年确定恋爱关系,中途分手,2020年复合。热恋期间,男方曾多次给女方转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等数笔款项。2020年9月,男方提出“见家长”,女方提出如果想见家长就必须通过考验——男方代还6个月房贷(每月1万元)。男方答应后,每月给女方转钱,共计6万元。2021年4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陶某起诉静某,要求其返还所送钱款。静某辩称,陶某的送礼行为属情侣交往期间正常支出,系主动送礼以表达爱意;而且双方认识8年,分手又复合,陶喆也应该弥补青春的损失。
法院判决:二人微信聊天中“给我半年时间看看你的诚意”“告诉我爸妈”等内容,可以证实景女士要求陶先生偿还6个月房贷,作为两人感情和进一步发展的考验。同时,景女士在提出考验时,还做出承诺,如果双方感情破裂,陶先生会要求她归还他代她偿还的房贷。他偿还贷款的承诺也间接体现出陶先生的赠与是有条件的赠与。而且6万元数额较大,超出了两人日常交往的范围。在双方感情破裂的现在,陶先生要求景女士归还用于偿还房贷的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其余款项,由于多数金额为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且陶先生也承认这些是日常开支及节假日转账,因此本院认定该笔转账为无条件赠与,陶先生无权要求退款。
法官有话要说
关系存续期间的转移费用包括因一方经济困难而产生的私人借款,为表达爱意、维持联系而给予的无偿赠与,为维持婚姻而给予的有条件的赠与,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有的情形下还涉及其他经济交易。
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等均有差异。在恋爱关系中,情侣间金钱转移的性质认定,应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依据,综合考虑恋爱关系的亲疏程度、转移凭证、金额的特殊含义、支出的用途等因素,合理区分借贷与赠与。
场景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是情侣分手后最常见的财务纠纷类型。如果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钱款,除了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提供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的证据,如借条、收据、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可以互相验证的通话录音或短信等。
场景二:捐赠
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的,但可以附条件。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法定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情侣之间转让财产,如果没有借贷协议的证明,那么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
1. 一般捐款
对于数额较少、在合理范围内的财产给付,如果不能证明是专门为了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包括以下情形:
①日常生活中较小金额的馈赠,如衣服、鞋子、包包、餐饮等日常消费费用;
②特殊节假日支付的财产,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周年纪念日等;
③特殊金额,如“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其他小礼物。
以上均可视为双方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给予的一般礼物,礼物一旦送出,赠与者便不能要求返还。
2. 有条件的赠与
对于数额较大的财产性给付,如房产、汽车,或者数额较大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一般是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可以推定为彩礼。
如果关系结束,目的没有达到,捐赠人可以要求退款。“大额”通常是根据双方收入水平、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的。
区分一般爱情赠与与基于一定目的或条件的赠与,除了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外,法院还会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是否同居、交往历史、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赠与的金额、当事人的感情状态等因素综合认定。
此外,对于一些金额较小、无明显意图、且无明显借贷、附条件赠与的转移,法院会根据双方同居情况予以认定。如对方辩称该等费用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承担的,法院一般不会予以认可,也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以“未成年损失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金”抵扣费用的抗辩,法院也不予支持。
在爱情中,双方应保持一定的理性,不能以金钱作为感情的衡量标准,更不能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分手后出现财务纠纷,必须认清金钱交易的本质。情侣之间转账时,可以注意金钱的本质,并留存相关书面证据,为感情的温情打下“忠诚的基石”,也给自己的财产上“法律的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