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今年71岁,在西安市鄂尔多斯区水务局渭河管理站做临时工40年,雇主从未给他缴纳社保,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两次被驳回。
图为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在员工餐厅当厨师
30至70岁
9月5日,张师傅的儿子反映,当时30岁的父亲,1983年开始在渭河管理站职工食堂当厨师,直到去年年底才辞职回国,那时已经70岁了。“我父亲是临时工,但干了一辈子,这些年连正常休假都没有过。他干得勤勤恳恳,领着社会最低工资,但退休时却领不到2000元。”儿子小张说,父亲60岁就应该退休了,因为身体还好,又干了十年,为单位贡献了一生,但最后连社保都没有。考虑到退休、医保的忧虑,他决定为父亲维权。
小张称,去年初,他在父亲还在任期间就在网上举报了此事,渭河管理站回复称“我已经超过规定年龄,按照规定,60岁以上的人不能缴纳社保,我只能通过合法渠道申请经济补偿。”
随后他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条件,且请求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该诉讼被两家法院驳回
被认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随后,张师傅向沪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渭河管理站赔偿养老福利损失43.05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105元、2023年未使用年假工资2527.2元等。
鄠邑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原告于1983年4月入职被告,从事厨师工作,每月领工资,2023年11月离职。在原告任职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假,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尝试过多种方式维权,但至今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主张原告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按照陕西省相关政策从相关部门领取养老金补贴,原告对此表示认可。法院查明,原告2013年6月13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照陕西省相关政策从相关部门领取养老金补贴。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3年丧失的养老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使用的年假工资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并退还原告受理费10元。
原告不服该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承认自己自60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陕西省相关政策领取相关部门发放的养老金补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领取养老金补贴后还能享受员工养老金福利吗?
9月5日上午,大丰新闻记者联系上渭河管理站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张师傅确实是该单位的长期临时工,未缴纳社保是多年遗留的历史问题。
“省里曾经出台过长期临时工政策,养老补贴由财政方面发放,张师傅领了好几年。”他称,因为发放补贴时张师傅还在工作,后来就停发补贴了,现在他已经辞职,以后补贴应该还会继续发。
记者了解到,2011年12月23日,经省政府批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我省国有、集体企业按计划招收的农业户籍人员养老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2011]178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工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
“我爸爸确实领过几年补贴,但钱很少。”张师傅的儿子小张说,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政策性养老补贴和职工养老金不是一个概念,数额标准和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很大,补贴不能代替职工养老金。
“劳动仲裁不管用,起诉也不行,感觉到处都是碰壁,现在该怎么办呢?”小张很无奈。
图为法院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律师意见:
1.临时工的名字不再存在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陕西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分析,该案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张先生“临时工”身份的认定问题。“临时工”是《劳动法》颁布实施前相对于企业正式职工而形成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批复》(劳办[1996]238号)明确指出,《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权利。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
本案中,用人单位西安市鄂尔多斯区水务局渭河管理站有义务与劳动者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张某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5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依法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相关养老福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属于此类。
第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政策性养老补贴不能替代社会养老保险,其资金来源、发放标准、领取条件均与职工养老金不同。本案中,张先生虽然领取了政策性养老补贴,但并未影响其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张师傅与西安市鄂尔多斯区水务局渭河管理站之间的纠纷应当由鄂尔多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舒建议,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建议张师傅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失去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要求按月发放养老金。
老人提起诉讼,但被两家法院驳回,法院裁定“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图为司法锤
2. 养老金补贴是养老金的象征性替代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且政策性养老补贴与员工养老金不是一个概念,但张师傅按照陕西省相关政策从相关部门领取了养老金补贴,其行为也表明其默许了政策性养老补贴。另外,由于用人单位长期未给张师傅缴纳社保,实践中按照相关社保政策,现在也不能缴纳。一审、二审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张师傅上诉,一个重要原因是张师傅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属于特殊案例。针对这样的特殊案例,陕西省相关部门出台了临时工政策,从财政预算中拨付养老补贴,以补偿未缴纳社保的员工的利益损失,也就是说,这笔养老补贴象征性地代替了养老金。一审、二审法院也依据这一政策作出判决。
赵良善建议,如果张大师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张大师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对于本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启动再审程序,维护其自身权益。
大丰报记者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