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署开展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指导地方重点整治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集中查处一批旅游市场案件,切实维护了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首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4年2月,已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受旅行团经营者的委托,接待41名游客前往昆明、大理、丽江,安排导游张某提供导游服务,并将该旅游行程丽江段的接待业务委托给丽江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4年1月,郝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名为“万人亲手做猪头,69.9元休闲购物一日游”的旅游产品,宣传、招揽45名游客前往平遥旅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引诱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等有偿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24年3月,湖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招募18名游客参加“美丽湖北·恩施”5天4夜游,组团费用为699元/人。其向游客隐瞒行程中包含购物商店和自费旅游项目的事实,以低于接待服务费用的标准向当地旅行社支付费用,牟取差价利润。在旅游过程中,当地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安排游客到特色超市购物,并另行收取499元/人的自费旅游项目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15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某给予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与游客达成共识而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2024年3月,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重庆武隆四天三夜游”,实际行程中,导游李某某按照旅行社指令,在未与游客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带游客到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给予1.4万元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给予2000元行政处罚、暂扣导游证30日。
案例五:未与游客达成共识而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2024年2月,贵州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贵州5日游。旅游期间,旅行社安排导游舒某带游客到约定行程以外的购物场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业15日、罚款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某给予行政处罚2000元,对另一直接责任人员王某给予罚款2000元。
案例六:未与游客达成共识而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2024年2月,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林第一分社受江西省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接待11名游客参加“新春风味西安五日游”活动。两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了团队具体行程,并约定行程中不设购物。行程中,导游杨某某应西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林第一分社负责人周某的要求,带游客到玉器店购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5日、罚款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给予行政处罚2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
案例七: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4年3月,秦皇岛市某国际旅行社在未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出境旅游产品,组织游客参加“2024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0日游”和“香港、澳门、厦门、桂林、张家界、长沙15日专列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万元、责令停业一个月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作出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024年3月,山东某文化旅游开发公司推出“【五国自驾游】中国、老挝、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出境游产品,以每人23999元的价格招揽游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霍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024年1月至2月,新疆西部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游客参加喀什—伊犁旅游活动,使用的车辆不具备相关营运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某给予行政处罚1.5万元。
案例十:强迫、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
2024年2月,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聘任焦某为旅游团导游,因游客未在行程约定的购物商店购买所推荐商品,无法获得购物佣金,焦某以侮辱、威胁性语言强迫游客购买烤鸭。焦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焦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其导游证90日的行政处罚,责令旅行社停业90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