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世,离异的弟弟陷入了失能的困境,四姐妹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弟弟的责任,时间长达近 14 年。弟弟离世之后,四个姐姐是否能够分得弟弟的遗产呢?让我们来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扶养失能弟弟
遗产归姐姐还是归女儿?
清明前夕,曹家姐妹再次相聚,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的这处居民楼。她们曾在这里照顾卧病在床的弟弟,时间长达十四年。弟弟去世后,围绕这套房屋的归属,纷争持续了多年。
曹先生大姐:折腾这官司8年了,谁能想象到。
曹家姐妹回忆道,这些纠纷起始于 2003 年 7 月,是从她们的弟弟突发疾病开始的。
曹先生大姐:医生告知我,即便抢救过来,他也会成为植物人。因为他脑部缺氧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了。然而,我内心不愿放弃,他毕竟是我的亲人,所以我想要救他,他还很年轻呢。
男子离异后患病 女儿尚且年幼
曹先生被抢救回来后,处于植物人状态,需要全天候有人照护。那时,37 岁的曹先生刚离婚,女儿仅八岁。而曹先生的父母也先后离世。在这危难时刻,四个姐姐毫不迟疑地肩负起了照顾弟弟的重任。
曹先生的四姐确实辞职了,她是因为想要全力以赴地去照顾他。我真的没有想其他的事情,那些事情并不重要,还是弟弟的性命最为重要。
四姐妹24小时照顾弟弟 记录成护理手册
请护工的费用较为高昂,于是四姐妹决定每两人一组,实行轮班制,全天 24 小时照顾弟弟。她们把照顾弟弟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记录了下来,整理成了一本厚厚的护理手册。这本护理手册中的这份作息表,详细记录了她们当年每天为弟弟进行的吃饭、喂药、喝水、擦洗等各项事务。
曹先生大姐:这些年里,我们在凌晨 2 点之前从未睡过觉。每天夜里 12 点,我们得给他喂最后一次药。并且要让他保持 75 度的半卧位姿势。半夜要是他咳嗽有痰,我们就得给他吸痰。早上 7 点,我们又得给他喂早饭。
曹家四姐妹介绍,弟弟处于植物人状态,并且还会犯癫痫,这给护理带来了难度。
曹先生四姐:护理起来难度较大。他一旦犯肌张力就会出大量的汗,而出汗会消耗水分,所以得给他喝水。到了吃药的时间要给他吃药,还要给他擦汗,这些都不用说了,并且还经常得给他翻身。
护理是很辛苦的。然而,四姐妹从未气馁。她们将自己的小家和孩子交给爱人去照顾。她们从北京的大兴、丰台、海淀等地奔赴弟弟所在的通州区。在寒暑之中,已经过去了十余年,并且从未间断过。
十几年间,姐妹们因弟弟能喝酸奶、能流泪等这些细微的改变而感到惊喜。她们四处寻找医生,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只要存在一丝希望,就会竭尽全力去做。
曹先生四姐:我大姐讲弟弟最听你的话啦。你多和他说说话呀,以前就老是跟他说话呢,一直都想着让他好呢,这份心意现在回想起来真是难以忘怀。
随着时间不断推移,四姐妹越发觉得弟弟康复的希望变得渺茫。到了 2017 年,曹先生经抢救后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未留遗嘱
遗产分配引发姑侄纷争
曹先生逝世后,留下了一套面积八十多平方米的房屋以及一万六千余元的存款。曹先生从突发疾病到最终离世期间,未留下任何遗嘱。围绕这些遗产的分配事宜,引发了一场持续多年的纷争。
2023 年,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有一位法官叫马帅。他对曹先生的遗产纠纷案件展开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他发现围绕曹先生留下的房屋,已经经历了多次诉讼。
从判决女儿继承到撤销变更 案件历经多次诉讼
2017 年,曹先生离开了人世。同年,他的女儿大学毕业。2018 年,曹先生的前妻与女儿达成了一个协议,协议规定由曹先生的女儿独自继承曹先生留下的这套房屋。2019 年,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是有效的。曹先生的女儿依据生效的裁定书,把房屋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得知这个情况后,曹家的姐妹向法院提出申请,想要撤销这份裁定。
四姐妹提起撤销的依据是什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她们承担了对曹先生的扶养责任,属于主要的扶养人。随后,法院撤销了那份裁定。在撤销裁定之后,该房屋从曹先生女儿的名下变更回了曹先生名下。
要求独自继承父亲遗产 弟弟女儿起诉姑姑
此次诉讼过后,曹先生的前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曹先生留下的房屋进行分割。原因在于曹先生与前妻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没有对这套房子进行确权。在 2022 年,法院进行二审并作出判决,规定房屋 13.48%的产权份额归属于曹先生的前妻,而其余 86.52%的产权份额则归曹先生所有。
2023 年 7 月,曹先生的女儿对其四个姑姑,即曹先生的四个姐姐提起了诉讼。她要求独自继承属于曹先生的房屋产权份额,同时要求继承 16000 余元的存款。这就是此次法官马帅需要审理的案件。
民法典: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可分适当遗产
《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法定继承是基于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当没有遗嘱继承时,我们无法知晓逝者对于自己遗产处置的真实想法。而从法律角度去推断死者处理遗产的方式,那肯定是将遗产分配给与自己最为亲近的人。
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曹先生唯一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对遗产进行继承。然而,曹先生的四个姐姐声称,她们也应该分得弟弟留下的遗产。
曹先生大姐,我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我付出的相对较多,对吧?而她没有付出,所以她可以不得或者少得。
扶养弟弟并非法定义务 而是源于手足情深
法官了解到,曹先生生病期间,他的四个姐姐对他进行了照顾。这种照顾是全天候的,并且持续了十余年。这并非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源自于他们之间的手足之情。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四个姐姐对逝者的扶养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定的义务范畴。这种扶养行为是源于她们自身的自愿,而这种自愿的根源,是亲情所引发的道德心理。
庭审期间,曹先生的女儿称在父亲患病的十几年时间里,她曾前往探望过。关于探望的次数,原被告双方的说法存在差异,然而毋庸置疑的是,曹先生主要是由他的四个姐姐来进行照顾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逝者对他的四个姐姐有着高度的依赖,在成为植物人之后,还伴有持续性的癫痫以及肺部感染的情况。这就需要经常定期前往医院抽取肺部的积液。同时,他还存在继发性的肌肉张力障碍。他的四个姐姐在这方面的付出确实是比较大的。而第一顺位继承人实际上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且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以及继承人以外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种情况也被称作“遗产酌给”制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遗产酌给所指向的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在不存在法定强制义务的扶养关系的情况下,倘若你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那么从常理来讲,你是应当能够分得遗产的。
法院裁定:
弟弟女儿与四个姑姑平分遗产
依照遗产酌给制度,姐姐应分得多少遗产?
在法律的范畴之内,逝者的女儿以及她的 4 个姐姐,都具备分得遗产的权利。在遗产酌给制度里,明确提到“对于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的人,是可以分得恰当的遗产的”。
那么“适当”,在这个案件中将会如何体现呢?
庭审时,四姐妹称她们对弟弟的扶养贡献相同。基于此,法官认为四姐妹的遗产分配份额应平均。在此情形下,为平衡法定继承与遗产酌给制度,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让曹先生的女儿以及四个姐姐,分别获得曹先生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要统筹考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同时也要考虑法定推定中要把自己的财产给予最亲近的人。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的话,我认为至少这 4 个姐妹每个人所分得的遗产不应该比逝者的女儿少。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曹家四姐妹依次对弟弟进行了长达 14 年的照顾。她们的这种行为令人深受感动。并且应当被认定为已经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
曹先生四姐认为,法官的判决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那就是在弘扬这种社会的美德。
法官在判决中对遗产做出平均分配,这不仅是对曹家四姐妹行为的褒扬,还充分考虑到了一份判决对于不同群体的社会引领作用以及价值导向作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如果不做出这样的判决,他觉得这个判决可能会带来不好的导向。大家都认为,既然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凭借着这种身份就能够获得遗产。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有亲戚愿意去扶养父母,那么自己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做会有不良的导向,并且也违背了遗产酌给制度设立的初衷。
2024 年 10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结果是驳回了曹先生女儿的上诉。并且维持了原判。随着法槌落下,围绕曹先生遗产分配的这起纠纷,就此画上了句号。
案卷里,曹家姐妹提交的这本护理手册,曾被当作证明材料,使法官知晓了姐妹的付出。法官还以融合了“法理人情”的判决,对这份向善之心作出了回应。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马帅表示:身为家事法官,我们期望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能具备如同身处诉讼之中的意识,妥善处理每一件民生案件,提前预判大众的心理预期,通过我们的判决与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一种相互呼应、共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