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后“消失”十余年,
儿子未成年时期未付一分抚养费;
儿子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
父子俩三十余年未曾来往,
形同陌路。
可当父亲骤然离世,
多年未见的儿子却突然出现,
要求分割遗产,
这出“家庭伦理剧”,
法院如何判?
1983年,郭某和何某结婚,第二年儿子小郭出生。可是这段婚姻只维持了6年就结束了。
1989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由母亲何某抚养,郭某要支付抚养费。此后30多年,郭某好像消失了,既没给过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
小郭成长所需的费用,由母亲独自承担。小郭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由母亲独自承担。小郭医疗所需的费用,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这个称呼,对于小郭而言,仅仅是一个空洞的名词。
2005年,郭某和谭某再次结婚,他们一起购买了一处位于上海的房产。
2019年,郭某重病去世,病重期间,谭某精心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小郭是通过法院通知才知道父亲离世的消息。
郭某去世后,谭某与小郭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儿子小郭愤怒地表示,他30年没有管过自己,自己上学、看病的钱都是妈妈借的,现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却想独吞遗产,这太不公平!
妻子谭某反驳说,他生病的这5年,一直是自己在贴身照顾,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遗产,良心何在 ?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
未赡养不等于不分遗产,但可以少分
从法律角度而言,赡养义务具备独立性。赡养父母属于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父母先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被免除。子女若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及社会伦理道德。
法律规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若其不尽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里,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主要的生活照料责任以及精神慰藉责任,并且在处理郭某后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所以应当多分遗产。
反观小郭没有好好履行赡养义务,他既没有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也缺少必要的情感关怀,这种情况下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不过考虑到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是因为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时没有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进而导致亲情缺失,所以对于小郭应当酌情少分财产,而不是不分财产。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上海的房产中,谭某继承其中的80%,小郭继承20%。
亲情并非数学题,不存在绝对公平 ,法律不倡导“以怨报怨” ,就算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 ,子女依然要履行赡养责任 。
财产分割的时候,法院会全面考虑双方责任的履行状况以及所存在的过错。家庭关系要靠家庭成员一起用心去经营,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应该给予关爱。在本案里,小郭成年之后也应当主动去修复和父亲的关系,而不是“老死不相往来”。
家庭关系要修复,法律需作为底线保障,亲情的力量能打破隔阂。希望每个家庭多些包容与担当,少些冷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