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头孢过敏转院途中不幸离世,家人维权多年赢官司却未拿到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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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于“黑救护车”事件中离世,家人在悲痛之中持续维权多年,历经重重困难,最终赢得诉讼,然而,那47万余元的赔偿金却始终未能到手。

救护车出车祸导致病人间接死亡__救护车事故判决

图为吉大一院救护车

不幸——

女子头孢过敏被紧急转院,深夜在救护车上不幸去世

这名女子叫刘丽丽,殁年32岁,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张女士的母亲透露,在2020年7月29日这一天,她的女儿不幸患上风湿病,于是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风湿病科接受治疗。入院后,经过诊断,她的女儿被确诊为多发性肌炎,也就是抗合成酶综合征。

她表示,曾向医生详细说明了女儿的病情,提到之前在沈阳的盛京医院和北京的协和医院等地接受过治疗,四年前还在“吉大一院”的风湿科治疗了整整12天,过往的病历中明确记录了女儿对头孢类抗生素存在过敏反应。

她提到,在此次住院期间,她已经向护士说明了女儿对头孢类药物存在过敏反应,护士也对此进行了记录。但遗憾的是,医生并未对女儿的药物过敏、适应症以及禁忌症进行风险评估。同年8月2日上午10点左右,医生仍为女儿注射了头孢吡肟。

_救护车出车祸导致病人间接死亡_救护车事故判决

张女士回忆道,那天下午三点钟左右,她的女儿开始出现头痛、呕吐、冒汗等过敏反应,于8月3日中午1:30被紧急送往呼吸科重症室接受治疗。两天后,医生告知她需要立即转院至北京协和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张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透露,8月5日当天上午11点钟左右,一辆印有“吉大一院”字样的120救护车将她的女儿送往北京。然而,在途中,她发现车上陪同的女医生并非“吉大一院”的医务人员,而且该车连基本的急救设施都不齐全,氧气瓶的数量都远远不足。

张女士泪眼婆娑地追忆道,她未曾料想,在那个深夜11点半左右,女儿在转院途中不幸离世,那辆120救护车正穿梭于北京市通州区,女儿的青春生命就此戛然而止,定格在了32岁这个年华。

她表示,在女儿不幸离世之后,那辆救护车负责将女儿的遗体运送回长春,为此,他们承担了往返的运送费用,共计1.3万元。

长春市南关区的长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刘丽丽发放的死亡证明指出,其死因是多发性心肌炎,且其遗体并未进行尸检,现已完成火化处理。

黑车——

急救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卫健局处罚

张女士后来才了解到,她之前转送女儿刘丽丽的120救护车实际上是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康急救站”)的,但这辆车却冒用了“吉大一院”救护车的名义。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经调查发现,在刘丽丽从“吉大一院”出院并转往北京协和医院的过程中,“仁康急救站”的工作人员负责了这项转运任务。他们与刘丽丽的家属签订了正式的转运协议,该协议的名称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病人转运中心转运协议书”。同时,刘丽丽的家属还签署了两份转运中心的病危通知单,通知单中明确指出病情已充分告知,家属要求进行转运,并声明一切后果由家属自行承担。

救护车事故判决_救护车出车祸导致病人间接死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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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康急救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调查结果显示,“仁康急救站”并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而之前那位随车出诊的女医生,实际上只是该急救站临时雇佣的。

2021年9月26日,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针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做出了相应的罚款惩罚措施。

死因——

4家鉴定机构称遗体已火化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死因成谜

2021年,张女士与她的丈夫将“吉大一院”及“仁康急救站”告上了长春市朝阳区的法庭,同时提出了鉴定申请。该鉴定旨在确定“吉大一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的大小。该法院指派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鉴定任务,研究所随后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函件,其理由是,鉴于目前掌握的材料中缺少尸检报告,无法准确判定其死亡的具体原因和损害程度,因此该机构的鉴定工作超出了其鉴定范围和能力。

该法院决定启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备选鉴定机构,但该鉴定中心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说明,其理由是鉴定委托不符合该机构的鉴定条件与能力,因此决定不予接受。在此情况下,张女士夫妇决定申请撤诉,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2022年3月2日,这对夫妇再次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理“吉大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失误,探讨失误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评估责任的大小,并对刘丽丽的死亡进行推定鉴定。

该法院指派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承担鉴定任务,该机构随后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指出“由于本案未进行尸检,凭借我所具备的能力和现有的病历资料,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明确分析,也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因此决定不予受理。”随后,该法院又委托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结果与之前相同。在此之后,张女士及其丈夫表示,他们不再寻求进行鉴定。

救护车出车祸导致病人间接死亡__救护车事故判决

关于张女士及其配偶在本次诉讼中提出的对刘丽丽死亡原因进行推断的鉴定要求,鉴定机构表示,基于现有资料,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推断。因此,此法院无法查明刘丽丽的死亡原因。同时,张女士及其配偶声称刘丽丽系因注射头孢过敏而去世,但该法院亦无法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起诉——

状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索赔141万余元

尽管如此,张女士及其丈夫坚信,女儿不幸离世是由于医院医生误用头孢类药物导致过敏反应,加之120救护车未能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缺乏急救设备,因此他们认为被告应承担女儿死亡的全部责任,并希望法院判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超过14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吉大一院”一方辩解称,该院对刘丽丽的诊疗活动严格遵守了临床操作规程,并未出现任何医疗过失行为,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仁康急救站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资格,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医疗损害责任,涉及的是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之间的矛盾。仁康急救站仅是提供转运服务的公司,并非医疗机构,因此不应被列为被告。

同时,他们辩称,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救护车租赁服务。原告女儿刘丽丽转院至北京协和医院租用该公司的车辆,并未越界其业务范畴。这属于合法且合理的租赁行为。此外,死者家属在事前签署了转运中心发出的病危通知单,其中明确指出患者在转运过程中可能病情加重、恶化甚至死亡,家属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进行转运。当刘丽丽病情恶化时,她的父母等亲属均表示放弃治疗,要求将她转运回长春。他们已经实际支付了相应的转运费用,这些事实充分表明,在转运过程中,他们对于刘丽丽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

医院监管失职担责10%,救护车方面无证承揽业务担责60%

救护车出车祸导致病人间接死亡_救护车事故判决_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确认,刘丽丽不幸在运送过程中于转运车辆中离世,并非在医院内部去世。因此,医院无需承担尸检的告知责任。张女士及其丈夫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火化了女儿的遗体,这导致其死亡原因无法得到明确。由此,他们需承担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可能产生的后果。综合考虑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吉大一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侵权。

该法院指出,“仁康急救站”的车辆获准停驻“吉大一院”院内并从事转运服务,且转运车上明确标有“吉大一院”急救中心的标志。院内在工作人员的招揽下,与患者或家属签订的协议中亦清晰注明了“吉大一院”病人转运中心,这样的标识足以使患者对该转运车辆产生合理信赖,甚至误以为该车辆是“吉大一院”所配备的。该院虽然坚持不批准使用“吉大一院”这一名称作为标识,然而,它至少对转运车辆外显“吉大一院”标识这一事实,显然是明知的,并且对此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同时,它对对方在医院内部提供的转运服务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本案中涉及的货物转运活动存在众多不规范之处,转运过程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因此,法院认定“吉大一院”应对此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最终判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

朝阳区法院指出,“仁康急救站”虽然清楚刘丽丽的病情已经十分危急,且在转运过程中必须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来维持她的生命,但该站却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法提供急救服务的情况下,擅自承接了这项任务,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它们的能力界限。又称,“仁康急救站”在人员配置、医疗设备、资质许可等方面均无法对重症患者进行有效急救,却承接了危重病人的转运任务。由于氧气供应不足,途中不得不两次补充氧气,导致宝贵的救治时间被延误,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患者失去救治机会的可能性,同时也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无法挽回的遗憾和心灵上的痛苦。因此,对于患者刘丽丽的去世,该急救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以及患者自身的疾病状况,最终确定“仁康急救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0%。

该法院判定刘丽丽的死亡赔偿金约为71.3万元,同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万元,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费用,总计约为91万元。

据了解,刘丽丽在入住“吉大一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为其治疗个人疾病所必需,然而,该法院并未认可其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2023年7月19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吉大一院”需赔偿约9.1万元,“仁康急救站”则需赔偿高达54.6万元。

张女士及其丈夫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满,同时“仁康急救站”亦持有异议,因此他们决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024年6月2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定,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具备成立条件;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准确无误,法律适用恰当,应当予以保留;最终判决明确指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_救护车事故判决_救护车出车祸导致病人间接死亡

_救护车事故判决_救护车出车祸导致病人间接死亡

法院判医院担责10%、救护车担责60% 图为法槌

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近一年,剩余47万余元判赔款一直未给

张女士表示,自二审判决结果生效以来,两名被告始终未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2024年7月16日,她与丈夫一同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随后,“吉大一院”履行了判决支付了赔偿款,但“仁康急救站”仅支付了大约6.8万元,剩余的47万余元至今仍未到位。在承受丧女之痛的同时,近一年来我们因赔偿款未能得到妥善执行而深感痛苦。张女士及其丈夫悲痛地表示,他们屡次与朝阳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案件仍在执行中。

6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成功联络到朝阳区法院执行局,一位女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已对“仁康急救站”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并对该单位的一些车辆进行了扣押。然而,对方提出了以房产作为债务抵偿的调解建议,而张女士一方则坚持要求现金支付。至于债务纠纷,通常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线索,我们才能着手进行核实。

她说,他们也很同情张女士夫妻俩,目前此案尚在执行中。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