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有数十万元的大额转账,还有用于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婚礼上的改口费,这些费用中哪些属于彩礼呢?在夫妻离婚的时候,这些费用又该如何返还呢?
4 月 11 日,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例中,李先生在离婚诉讼里主张,婚前转账的 30 万元、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婚礼上的改口费都属于彩礼,他要求妻子张女士全部返还。法院最终认定,改口费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同时,考虑到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以及彩礼数额和花销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 6 万元彩礼。
去年 2 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的是结束维持了一年半的婚姻。丈夫李先生同意离婚,不过提出婚前曾给张女士转账 30 万元,并且还陆续转账 48400 元,用于购买钻戒和结婚对戒。此外,在婚礼上,他的父母给了张女士 1 万元改口费,这些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支出的,都属于彩礼,张女士应该返还。
张女士承认李先生进行了转账这一事实。她觉得 30 万元的大额转账属于赠与行为,并非彩礼。同时,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改口费也都具有赠与的性质,不应该被返还。
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审理后准许离婚。李先生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李先生婚前给张女士的 30 万元以及转账 48400 元用于购买钻戒对戒的钱,均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的,这种情况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认定为李先生支出的彩礼。改口费具有象征意义,它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以及祝福。这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而给予另一方的赠与,按照规定,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所以,此案中所涉及的 1 万元改口费并非彩礼,而是李先生父母给予张女士的赠与。并且在婚礼之时,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先生无权要求返还这笔改口费。
明确了彩礼的范畴与数额后,张女士究竟该返还多少呢?法院的观点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并未有足够证据表明彩礼的给付致使李先生生活陷入困难,所以不能支持李先生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鉴于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状况、彩礼数额以及花销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让张女士返还李先生 6 万元彩礼。
李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且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哪些属于彩礼?哪些是赠予?
4. 给付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方在具有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间点给予的价值不高的礼物以及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礼金和磕头礼金中,新人双方为受赠人,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4.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彩礼不予返还。
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也应返还彩礼。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能够依据具体案情来酌情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后,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然而,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就可以结合具体案情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主要从彩礼的给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方面来考量,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