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商务部于30日联合发布通告,对境外投资者通过利润分配进行直接投资时的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部门指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境外投资者若将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所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且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依据投资金额的10%来抵扣其当年应缴纳的税额;若当年抵扣额度不足,则可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抵扣。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若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适用税率,该税率不得高于10%,须依照协定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与执行。
公告中提到的境外投资者如将源自我国境内居民企业所分配的利润用于我国境内的直接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系源自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向其分配的留存利润,进而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回报;境外投资者将所获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这包括通过增资、新建项目、股权收购等方式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但此范畴不包含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新增、转增或收购(除非是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在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再投资的期限内,投资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应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产业;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再投资需持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若境外投资者以现金形式支付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相关资金应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且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其他境内外账户进行周转;若境外投资者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应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移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且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