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中国普法”公众号发布案例。一名男子因个人爱好,在网上以新台币888元购买绿海龟,被罚款新台币12万元。该男子提出上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被罚款4万多元。
案例总结
行政处罚应当适度、与教育相结合,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处罚过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的案件进行调解,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
争议焦点
被诉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7月,吴某出于个人爱好,在网上以888元购买了一只绿海龟。同年8月,江苏省公安机关在侦查另一起案件时发现吴某涉嫌网购海龟,遂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涉案海龟为绿海龟幼体,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万余元。该海龟目前状况良好,事发后已移交给专业机构进行保护。当地检察机关以吴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吴某有供述并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海洋某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处以12万余元行政处罚。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已改正。某海洋执法大队采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防护等级确定处罚幅度。与2021年11月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公布的根据评估值确定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比,处罚金额较高。高的;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决定对吴某同案被告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鉴于吴某是一名装修工人,还需要赡养老人和孩子,过多的行政罚款会给他的家庭带来麻烦。综合考虑本案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吴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危害等情况,决定申请行政调解,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
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罚款金额调整为4万元以上,并限期全额缴纳。广州海事法院据此出具行政调解书。吴某已按照调解协议按时缴纳罚款。
典型含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过重”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此案顺利审理通过。针对行政机关裁量标准不当、行政处罚幅度过大的情况,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罚。当事人通过调解。至此,行政纠纷一劳永逸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案通过调解判决办理,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有效缓解了“公民矛盾”,而且减少了后续行政执法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
法官笔记
行政审判应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近年来,海事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海事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数量也有所增加。对于此类行政诉讼,结合审判实践,我认为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格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全力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生态环境。
二是严格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职责,坚持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比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应当合理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因素,如考虑相对人主观过错的程度、情节、性质、后果和程度等。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等,使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更加合理。行政机关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造成违反处罚比例原则的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纠正,并作出变更判决。处罚数额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高、宽严相济。执法有力、深入、热情。
三是坚持“类案同处、同类处罚”的合理行政处罚要求。如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对原告同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较轻,那么在上级部门制定多重裁量基准的情况下,原告的违法行为是次要的,没有这样的事情。对初犯、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从宽”原则适用裁量标准。
四是行政审判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案件正在审理中,存在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将审理重点转向实质性解决争议。在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执法矛盾。通过调解,确定与违法行为和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目的,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真正落实“双赢”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