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严惩偷拍盗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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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_行为观察量表法案例_

近年来偷拍、偷拍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11日发布4起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摄像器材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起到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提醒广大群众增强防护意识。

在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摄像器材犯罪,进一步推进偷拍黑灰行业治理,有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酒店、民宿等场所安装偷拍设备进行偷拍,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将偷拍照片转化为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传播。在“石某等人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案”中,石某等人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秘密摄像设备,偷偷拍摄入住客人的性行为,并制作视频出售,牟利,共计非法获利29项。一万多元。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淫秽物品营利罪,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在“严某琨等人非法销售盗取照片专用设备案”中,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严某琨等人非法销售盗取照片专用设备等因素,包括业务金额极其巨大以及衍生的金额等因素。二级犯罪,认定严某坤等三人的行为被认为是非法出售盗取照片专用设备,情节严重,展现了严厉打击、严惩的态度。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从涉案设备种类来看,既有该公司生产的特种设备,也有犯罪分子利用手机自行改装的窃听、拍照专用设备。就所涉及设备的用途而言,既有用又有用。用于偷拍他人隐私,也用于诈骗、赌博。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揭露了非法偷拍行业的内幕和常见操作,并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增强防护意识,警惕偷拍、偷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风险,提高识别和防范能力,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

_行为观察量表法案例_偷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摄像器材典型案件

一、施某等人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案

二、严某平、严某健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盗取照片案

三、严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盗用照片专用设备案

四、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设备案

案例一:石某等人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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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史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东、田某军、吴某华、罗某晶等人,在事先策划的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摄像头。设备,偷拍酒店入住客人的性行为,制作成视频,并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发布拐卖信息牟利,共计非法获利29万余元。其中,石某负责在宾馆、酒店安装偷拍设备以及加工、销售偷拍视频。吴某东、田某军、吴某华、罗静协助施某安装偷拍摄像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非法款项。收入等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吴东、吴华、罗静、田军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的行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史某、吴某情节特别严重,吴华、罗静、田某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东、吴华、罗静、田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共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晶、田某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石某、吴某、吴某、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淫秽物品营利罪判处石某、吴某、罗某。华华、罗某晶、田某军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偷拍、偷拍黑灰产业犯罪的典型案件。公民的私生活安宁,其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不愿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属于隐私,依法不受侵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酒店、民宿等场所安装偷拍设备进行偷拍,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将偷拍照片转化为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传播,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深受人民群众愤慨。本案中,施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秘密摄像设备,偷偷记录他人的性行为,并制作视频出售。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且相关视频还存在专门描绘性行为或明确宣扬色情内容的淫秽内容,已触犯刑法。 “淫秽物品”的界定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施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晶、田某军犯制作、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综合考虑违法所得等因素,人民法院认定施某、吴某东的行为属于“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认定吴华、罗静、田军的行为属于“情绪激动”,“犯有严重罪行”,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3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拍摄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严某平、严某健非法使用盗图设备案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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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起,被告人严某平、严某健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偷拍他人的专用设备,安装在3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他们利用手机APP结合特殊设备偷拍他人。酒店房间WIFI与您的手机配对,设置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视频、回放视频、下载视频的功能。严某健、严某平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时,如果发现有人在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就会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到手机上观看,并保存在严某健的手机里。笔记本电脑。 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盗图设备,随即联系酒店并报警。

【裁判结果】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平、严某健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盗取照片,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使用专用设备盗取照片罪。严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严某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严某平、严某健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严某平、严某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盗取照片罪,判处严某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严某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入狱一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偷拍他人乱象的典型案件。有的人利用专用设备进行窃听、拍照,非法获取他人商业信息或者个人隐私,给单位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恶劣影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等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严某平、严某健在酒店客房安装摄像专用设备,并利用其偷拍酒店客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干扰酒店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违反刑法第284条规定,构成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盗取照片罪。人民法院根据严某平、严某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体现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严正立场。 。该案例也提醒公众,日常在家、出行时应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一旦发现自己被窃听或偷拍,应及时报警。酒店、民宿等也必须履行安全保卫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案例三:严某坤等人非法出售盗取照片专用设备案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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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被告人严某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严某飞、王某艳、孙某勤、卞某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其在北京、杭州、广州设立的工作室的产品。 。广州某公司采购A系列主机及配件用于赌博,部分产品销往绍兴市越城区。 A系列主机的外观与普通手机相同。它的侧面有一个经过修改的微型摄像头和内置软件。侧边摄像头可以秘密拍摄并识别手机后,软件将帮助计算游戏玩法并获利。其中,严某飞负责北京工作室的销售工作,王某艳负责杭州工作室的销售工作。孙某勤在北京工作室负责收发货、客服、会计等工作,并参与产品销售。经核实,严某坤等人在案发时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了价值至少2950万元的A系列主机及配件并出售。其中,北京工作室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总额逾1350万元,杭州工作室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总额逾1400万元,北京工作室向广州某公司支付货款总额逾1400万元。孙某勤参与期间向广州某公司支付1400万元人民币。 197万余元。经鉴定,从北京、杭州、广州不同销售渠道查获的A系列主机检测材料均为专门用于盗取照片的设备。相关设备进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赌博诈骗”等诈骗活动,引发了参与范围广、受害人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二次犯罪。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坤、严某飞、王某艳、孙某琴等人违反国家特种设备盗取照片管理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有关主管部门。非法出售盗照专用设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盗照专用设备罪。在共同犯罪中,严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颜飞、王艳、孙钦担任次要、辅助角色,是配角。严飞、王艳分别被减轻处罚,孙某钦从轻处罚。严某飞、孙某勤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严某坤、王某艳在庭审中也主动认罪,四名被告人均获宽大处理。结合严某坤、严某飞、王某艳等人销售盗图专用设备的业务量,以及销售盗图专用设备进入社会并广泛用于诈骗等诈骗活动所造成的二次危害。根据情节,严某坤、严某飞、王某艳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综合严某琨、严某飞、王某琨、孙某勤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以非法出售盗取照片专用器材罪,判处严某琨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罚款;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孙默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停业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偷拍黑灰色产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还很容易成为其他违法犯罪的滋生地。整治偷拍、偷窃等黑灰色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既要依法惩处偷拍偷窃行为,又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器材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偷拍偷窃行为。拍摄滋生传播的土壤。本案中,被告人严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盗照专用设备,业务量极其巨大。非法销售的盗照专用设备进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骗赌博”等诈骗活动,导致参与范围广泛。受害人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坚持罪刑相称的原则,依法认定严某坤、严某飞的行为、王某艳构成非法销售盗拍专用设备罪,“情节严重”充分体现了我们对打击偷拍偷拍黑灰行业的明确态度和基本立场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设备“零容忍”。

案件四: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设备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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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将二手手机、录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拍照功能的设备后出售,已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总额5万余元,违法获利3万余元。经鉴定,送检的涉案二手手机系窃听、盗图专用设备。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设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设备罪。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上缴违法所得,并提供财产刑事担保,有悔罪表现。综合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窃听、摄像专用设备受国家严格管制。如果非法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现行法律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摄像专用设备的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 《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示同意外,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旅馆房间或者其他私人空间,或者拍摄、偷看、窃听、公开他人的私人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偷看、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刑法第283条、第284条规定了非法制作、销售、使用窃听器、窃听器、窃听器的罪。明确了涉及特种设备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本案中,陈某自行改装并出售具有窃听、拍照功能的设备。他生产、销售大量设备,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其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法第283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设备罪。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有效打击了窃听摄像专用器材流入市场的来源。该案也提醒公众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市场上的窃听、摄像器材;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窃听、摄像专用设备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