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知,强调通过“三个善于”确保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高质量高效办理。在这份通知中,特别提到了“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监督,该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2020年5月7日,钱某向上海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造房屋的书面申请。紧接着,在同年的5月13日,该村委会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提到钱某的妻子已经因为动迁安置而获得了一块宅基地。这份说明指出,钱某的建房申请与现行的政策不符。最终,某村委会并未将钱某的建房申请上报。钱某觉得某村委会未履行上报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将此事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并要求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张贴公告、提出意见以及将相关材料报送某镇政府审批的职责。
2021年3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出某村委会在处理村民申请建房事宜时,所进行的审查程序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主体执行的行政行为。此过程并未对钱某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钱某对此裁定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25日,该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并坚持了一审的裁决结果。钱某提出的再审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批准。
钱某不服生效裁定,向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
上海市某分院指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宅基地审批权的合法归属应为乡镇政府。而将宅基地审批流程中的受理环节提前至村委会,实质上是对审批职责的重新划分,且此做法并未违背更高层级的法律规定。村委会在受理宅基地申请、进行公示、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汇报,这些都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为。某村委会未对钱某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公示和上报,这一行为使得钱某的申请未能进入某镇政府的审批环节,从而对钱某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显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村委会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来执行行政管理职能,那么它便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某分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再审的检察建议书。
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的裁决,决定取消之前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并要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2024年7月3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村委会在宅基地申请的受理以及向乡(镇)政府报送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履行,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责范畴。据此,法院判决该村委会需在该判决生效后的90天内,对钱某于2020年5月6日提交的宅基地申请依法进行处理。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某村委会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上报宅基地申请职责。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