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刘某某与邓女士喜结连理,婚后育有一女。然而,在婚姻生活中,两人常因家庭小事产生争执。2018年1月2日,刘某某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申请。在经过调解后,刘某某决定撤回诉讼。同年,邓女士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鉴于双方矛盾持续加剧,不利于病情的康复,邓女士一直在家乡接受治疗。
自2020年12月份开始,两人便开始了分居生活,刘某某对妻子疏于照顾,漠不关心。面对邓女士家人无力承担的巨额医疗和生活费用,他们选择将刘某某告上法庭,理由是抚养纠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判定刘某某需支付医疗费用39256.46元、抚养费用54400元以及保险费用500元,总计94156.46元。刘某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西宁中院在审理后驳回了上诉,并坚持了原判。
判决执行已超过一年,刘某某仍旧未履行支付责任,甚至将婚房变卖并耗尽所有资金。鉴于邓女士长期居住在娘家的互助县,刘某某将离婚诉讼提交至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
精神病患者的离婚诉讼存在独特性,首先需对邓女士的意志表达能力进行鉴定,以判断她是否能够独立表达个人意愿。在调解当天,邓女士通过家人和律师到场明确表示反对离婚,同时提出要求刘某某先行支付之前抚养纠纷案件中的款项。邓女士的身体状况不适合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因此法官前往邓某某的家中及其周边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走访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邓某某的身体状况已有所好转,并且已经开始参与社交活动。随后,法官决定录制一段视频,让邓某某表达自己对于离婚的态度。在视频中,邓女士透露,在住院期间,刘某某并未履行丈夫应尽的抚养责任,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她本人愿意接受离婚。考虑到身体状况,邓女士表示孩子将由刘某某抚养,而刘某某则需要承担未来一段时间内她生活安置的费用。
法官随后对刘某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强调在离婚前必须首先全力协助邓女士接受治疗,待妥善安排好她的日常生活及监护事宜后,方能着手商讨离婚相关事务。法官不仅从邓女士的治疗和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还成功说动了她的父母,他们承诺将承担监护责任,为女儿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最终,刘某某在法庭上支付了邓女士的生活安置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总计金额达到199667.17元;此外,他还履行了之前生效判决中尚未支付的抚养费用60332.83元。这两部分费用加起来,总共超过了26万元。
法官指出,我国法律既保障离婚的自主权,又防范草率离婚行为,特别是在本案中,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身患疾病,久治不愈,丈夫的关爱与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刘某某作为丈夫,理应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照顾与治疗责任,而非消极回避。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中,夫妻间的相互扶持被视为美德,法律亦将其规定为强制性的义务,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借口或方式规避对配偶的赡养责任。在处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时,必须兼顾婚姻自主权,并从有利于患者康复与日常生活的角度进行考量。在本案中,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且邓女士本人也同意了离婚。因此,在妥善安排好邓女士未来的生活及监护事宜之后,双方达成协议离婚,这无疑是最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