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地4岁女孩坠亡谁之责?玉林中院终审判决厘清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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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地现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首要责任人,理应承担起为其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多方面保障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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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人能够照看女儿小囡,杨林夫妇在外出打工时不得不将她带在身边。然而,不幸的是,小囡意外地遭遇了坠亡。那么,究竟是谁应当对小囡不幸的意外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近期,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涉及生命权争议的案件做出了最终的裁决,并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4岁女孩在装修工地坠亡

杨林和李红是一对木工师傅,他们结婚后有了女儿小囡。在2023年8月,杨林夫妇应老乡林涛的安排,前往北流市某小区13楼,那是谢强夫妇的新居,他们要去那里安装已经定制的衣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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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清晨,杨林夫妇携同他们四岁的小女儿小囡,一同前往谢强夫妇的新居帮忙。待衣柜安装妥当,谢强便请杨林夫妇协助他安装地脚线。临近傍晚五点,谢强回到新房检视装修进度。然而,在五点半左右,小囡不幸遭遇意外,从一间尚未安装玻璃的房间窗户跌落至楼下,尽管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生命。在当天,杨林及其配偶自行承担了医疗费用,共计4970.87元。得知这一消息后,林涛迅速赶到现场,并向杨林夫妇支付了5000元。

梁峰承接了谢强新房的玻璃窗装修工程。在事故发生之前,他已拆除了原有房间的防护栏,并安装了落地玻璃窗的框架。然而,玻璃尚未安装,且在窗户前方既未设置防护设施,也未张贴安全警示。

自那之后,杨林和他的妻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他们恳请法院判决谢强及其配偶、林涛、梁峰、负责定制衣柜的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超过89万元的赔偿金。

北流市法院判定,梁峰承接了谢强夫妇新房落地窗的安装任务,此情形成立了梁峰与谢强夫妇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在此关系中,谢强夫妇作为委托方,梁峰则是执行方。然而,在拆除栏杆后,梁峰未及时进行玻璃安装,且未采取任何栏杆设置措施,致使小囡从该窗户坠落,虽经抢救但最终无效死亡。梁峰对此事故负有部分责任,需对小囡的离世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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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强及其配偶在察觉到杨林夫妇携女儿小囡进入施工场地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也未成功劝导他们带小囡离开,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5%侵权责任。

杨林夫妻将女儿小囡带到了正在装修的工地,任由她在工地内嬉戏,小囡误入未安装玻璃的房间,不幸发生了意外。杨林夫妻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至于小囡不幸身亡所引发的额外经济损失,则需由他们自行承担。

杨林夫妇提出让经营部及其他公司及个人承担责任的诉求,然而,鉴于他们对小囡遭遇意外事故并无责任,法院决定不予采纳。

北流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梁峰需向杨林夫妇支付赔偿金16万元整;同时,谢强夫妇需共同承担赔偿杨林夫妇的4万元;此外,法院还驳回了杨林夫妇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监护人承担8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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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夫妇及梁峰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需承担起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保障的监护责任。父母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人,家庭则是未成年人最初生活和学习的地方,对他们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

就这一案件而言,由于无人能够协助照料孩子,杨林夫妇在外出打工期间不得不将女儿小囡一同携带。然而,考虑到他们工作的特性以及工作地点的环境,这一做法的合理性显得存疑。施工场地作为一个封闭的空间,其本身即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再加上涉案房屋位于13楼,场地的危险性显而易见。杨林夫妇理应充分意识到这一风险,然而他们却不止一次地带小囡前往工地,这一举动本身就使小囡面临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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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二审查实,房主谢强曾就此情况向杨林夫妇提出疑问并敦促其进行整改,然而他们以无人协助照看孩子为借口,仍旧将小囡带到施工区域。另外,当杨林夫妇进入工作场所时,屋内各房间门已全部安装妥当,尽管他们清楚小囡会在屋内四处走动,却未能及时关闭房门,因此杨林夫妇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

谢强夫妇将房屋的衣柜装修工程以及包含落地窗在内的窗户和水电工程,均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委托给了林涛和梁峰负责。因此,谢强夫妇与林涛、梁峰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而林涛又将衣柜的安装工作具体交由杨林夫妇来承担。杨林夫妇在安装衣柜时,谢强注意到了小囡在施工区域,多次提醒并责令其改正。尽管谢强夫妇在衣柜安装业务上并无失误,但他们将落地窗的安装工程委托给了梁峰。然而,梁峰并未取得高空作业的资质。作为委托人,谢强夫妇在挑选承揽人方面存在疏忽,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梁峰作为负责安装落地窗的承包方,在移除落地窗的防护栏后,既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及时更换玻璃,由此产生了安全隐患。他在事故发生中承担了一定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各方的过错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杨林夫妇需自行承担85%的责任,谢强夫妇需承担5%的责任,而梁峰需承担10%的责任。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决结果显示,梁峰需向杨林及其配偶支付超过九万元的赔偿金;同时,谢强及其配偶亦需向杨林及其配偶赔偿四万元以上。注:文中提及的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