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日兆食品股份转让纠纷案新进展:高院撤销中院裁定,案件再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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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日照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取得新进展。

澎湃新闻近日从涉案当事人刘永祥处获悉,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他们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但被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经申请复议,内蒙古高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撤销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这起旷日持久的股权转让纠纷于2004年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纠纷焦点是当地一家知名民营企业——内蒙古日照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日照食品”)。 “日照公司”))。由于涉案股东多未签字,案件双方对转让协议是否成立、有效存在分歧。

涉案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四名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日照公司全部股权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金立伦。转让协议上只有刘永祥一人签字。

为履行该协议,金利伦于2004年6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并申请初步执行。转让方刘永祥等人认为该协议未经全体股东签字,故不成立,无效。金立伦方面质疑其他未署名的第三方是否是日照公司的合法股东。

十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高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10余件裁定、判决。本案经过一、二审,均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一审认定有效。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二审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成立。

同时,2016年1月,内蒙古高院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成立有效后,刘永祥等人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随后,刘永祥等人向内蒙古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已获受理。随后,内蒙古检察院对该民事案件作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院(2013)内民再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 “此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此后,刘永祥等8人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其所持有的日照公司69%股权及此前执行的相应资产;他们要求将其持有的日照公司69%股权转让给20年度应分配利润收入9936万元,并返还利息(按照LPR计算)。

2024年9月10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请求分配69%股权20年利润及利息9936万元,无相应执行依据。合议庭经审议,决定驳回被执行人的请求。刘永祥等8人不服,向内蒙古高院申请复议。

2025年1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巴彦淖尔市中院的判决。

内蒙古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复核申请人(刘永祥等8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谓逆转执行,是指撤销原执行依据,法院依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财产返还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原状的制度。原执行过程开始前的状态。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复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共有三项内容,即撤销刘金明、刘恒顺、常爱萍所持日照公司69%股权;执行属性将被反转;申请人持有日照公司69%股权应得的利润予以转回。

内蒙古高院认为,巴彦淖尔市中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但巴彦淖尔市中院并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仅认定(2023)内民济第85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复核申请人刘恒顺、常爱平、刘金明的股份,而直接认定驳回复核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这显然是一起事实不清的案件,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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