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泛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功调解A钢板桩与B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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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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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桩公司A和工程公司B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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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Baoshan Pan Asia国际商业调解中心成功解决了钢板堆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该调解采用了一种在线方法,将视频中介和电子签名结合起来以签署调解协议。 ,并通过法院的司法确认,通过强制执法获得了一项民事裁决,满足当事方的法律需求,以灵活,高效和低成本解决争议。

01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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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0日,一家建筑公司将某个项目分包给工程公司B(以下称为“ B公司”),B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钢堆租赁合同”,Liu在合同保证中术语。签名和打印以确认。合同签署后,原告履行了同意的合同义务,公司A和公司B共同确认了3523,999.80元人民币的累计和解价值。但是,B公司仅支付了1978,900.00元,仍然欠公司1545,099.80元。因此,A公司在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 - 上海Baoshan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为“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1545,099.80元人民币,并违反合同。担保人刘对上述义务负有共同的责任,应欠建筑公司。负责在项目付款范围内付款。接受此案后,法院将上海Baoshan Pan-Asia国际商业调解中心委托进行调解。在获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开始调解。

02中介过程

调解过程

调解员尽快与当事方联系,并采用了一种“背对背”交流方法来了解两方的要求和矛盾,并咨询了相关的案例证据材料。

1了解双方的要求并确认调解意图

调解员首先联系了原告A,以通过电话了解案件的事实和需求。公司A表示,如果无法收到应收账款,工人的工资将无法支付,它可能会触发集体诉讼以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原告非常愿意调解。迅速解决争议,并指出,如果被告可以尽快支付租赁付款,则可以免除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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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调解员通过电话要求被告人找出B公司对租赁付款的和解金额没有异议的情况。欠款的原因是由一家承包公司的建筑公司引起的。 B公司已与一家建筑公司达成和解有关还款计划。协议,B公司愿意在拥有资金预算后通过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并且不想去法院进行诉讼。这不利于维持双方之间的业务关系。诉讼情况的增加还将影响公司的贷款信贷审查,这可能导致贷款金额减少。 。

2。总结争端的重点和交流以促进和解

争议的主要重点是公司A公司是否可以索取建筑公司的债务。案件法官,店员,调解员与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进行了交谈。分析后,尽管A公司在租赁钢板堆期间进行了安装和建造钢板堆的安装和建设,但法院将此案件的原因审查为A.公司A.与B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是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纠纷。因此,建筑公司不是租赁合同的交易对手,也不能应用“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建筑项目建设合同案件案件(i)中”关于合同相对论的规定,因此A公司不能直接起诉建筑公司。但是,A公司还表示,B公司未能从一家建筑公司收回项目资金,这使其无法实现索赔,它将针对建筑公司提起诉讼以进行诉讼。

在调解过程中,据了解,B公司就偿还计划就建筑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建筑公司和担保人Liu不愿意参加调解。为了尽快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争议,公司后来首先撤销了该协议。一家建筑公司起诉刘及其担保人。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电话通信,双方退后一步。被告通过银行转让或银行接受账单等分期付款支付了租赁付款的本金(被告不承担任何财务费用)。原告免于逾期利息的承认期限,因为汇票可能有接受期,因此调解员提醒当事方支付账单,然后必须明确说明付款日期。然后,双方明确指出,即使原告接受了账单,每个期间的实际付款日期应基于原告收到账单的日期。没有认可的转移也被认为是被告当前绩效的完成。

3个在线视频调解有效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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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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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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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最终确认了调解计划,通过在线视频和电子签名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发布了司法确认裁决。

03专家评论

专家的评论

关于关于交易和租赁合同在施工工程领域的交易和租赁合同的纠纷审判的几个困难问题的回答。

1关于合同的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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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建筑设备或建筑材料的卖方起诉承包商或建筑公司以承担付款责任。确定负责任的主题时应遵循什么判断原则?

此类案件的审判应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根据第46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款(以下称为《民法》),根据法律制定的合同仅对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另外提供的合同根据法律。如果项目经理,实际建筑工人或项目部门的其他人员签署了出售或租赁合同,并且当事方要求建筑企业或承包商承担责任,则他们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请检查肇事者的行为,并遵守法律。确定合同主题,负责任的主题和责任方法;建筑公司和承包商不能仅根据购买和出售的建筑材料和租赁的建筑设备的理由而被判断为承担责任;合同也不能任意违反,不能判定承包商负责;审查合同的主题,并对实际用户负责。

2关于债权人的属性权

第5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大会的第三届会议上通过宣称。 ,如果实现债权人的成熟索赔,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交易对手的权利,只是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行使从属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应有索赔。债权人行使次级权利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可以从债权人那里要求对方针对债务人的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法院纪要》第535条,《国家法院实施民法》(FA [2021]第94号)规定:“债务人未能行使与索赔有关的权利或权利会影响实现了债权人的成熟索赔,这意味着债务人未能向债权人履行其成熟的债务,并且不断言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对交易对方所享有的债权人的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达期货索赔未能实现。

3。关于付款行为的性质的确定

实际的建筑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了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支付了一部分资金,当事方声称建筑公司是基于这一理由负责的。建筑公司辩称,这只是代表付款,这是建筑公司付款行为的性质。应该如何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向当事方解释,并要求他们澄清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例如增加债务),当事方应承担上述提及的证明负担法律行为。根据确定上述事实,应根据民法典第523和552条确定付款法,负责任的主体和责任方法的性质。

通讯员:Sheng Su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