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的亲属存在违规收礼的情况,对于该党员干部可能触犯哪些纪法条款,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当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时,多数情况下是党员干部授意或者指使的,亲属仅仅是党员干部收礼的“工具人”,所以可以一概将其视为党员干部本人违规收礼,都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七条来进行处理。有观点认为,不应将亲属违规收礼都当作党员干部本人违规收礼。因为这会损害党员干部的廉洁形象,所以可以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来进行处理。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倘若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且是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失管失教所导致的,构成了不重视家风建设的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这件事,对于该党员干部责任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一刀切”。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且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处理。
一、党员干部未谋利,亲属违规收礼情形
党员干部知晓亲属有违规收礼行为,却未让亲属退还或上交。亲属违规收礼后,要区分是利用谁的职权或职务影响来收礼。倘若亲属本身是党员干部,凭借自身的职权或职务影响收礼,那么就应认定亲属存在违规收礼行为。亲属若利用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职务影响收礼,无论亲属是不是党员干部,只要党员干部知晓收礼行为,就有责任责令、督促亲属及时退还礼品、礼金等或者上交组织。倘若未采取上述措施,致使案发前亲属一直持有礼品,这表明党员干部本人在主观上有收礼的故意,也就相当于党员干部借助亲属违规收礼,应当认定党员干部违规收礼。
党员干部若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会构成不重视家风建设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有重视家风建设以及教育管理好亲属的职责,倘若他们不重视家风建设,对亲属疏于管理和教育,致使亲属瞒着他们违规收礼,那么就可以依据《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来进行处理。认定本违纪情形需注意以下方面:其一,主体具有特定性,仅为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不构成该情形。其二,亲属范围有特定性,仅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其三,结果具有特定性,要求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二、党员干部谋利,亲属违规收礼情形
笔者认为,即便党员干部有谋利行为,也不能轻易推定党员干部知晓亲属收礼行为。因为这样的推定既没有法规依据作为支撑,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党员干部因为对亲属管教不够严格,导致亲属瞒着他们收礼的情况存在。而党员干部是否知晓这些情况,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具体性质以及背离廉洁要求的程度等密切相关,所以有必要把是否知情的情况查清楚。
党员干部知晓亲属有违规收礼行为,这种情况涉嫌受贿行为。“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倘若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在知晓后并未退还或者上交,那么就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党员干部知晓亲属有违规收礼行为,并且党员干部自身有为送礼人谋利的行为,这从本质上讲属于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可以依据数额、情节等情况,来确定是否涉嫌受贿罪。若涉嫌犯罪,可适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若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却须追究党纪责任,可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进行处理。
党员干部若对亲属的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那么这就构成了违反廉洁纪律中的对亲属违规收礼失察行为。《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要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做到清正廉洁,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也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以及谋求私利的行为。可见,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的行为,像违规收礼等这类情况;另一类是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其中包含利用职权影响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基于此,《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即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谋利行为,然而对于亲属违规收受财物的行为,党员干部并不知情。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是否知情的认定方面。倘若党员干部声称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不知情,那么既不能一概认定其为知情,也不能只因党员干部予以否认就当作不知情。应当依据证据的实际状况,秉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判断。要根据亲属与送礼人交往的情况、亲属一贯的表现、亲属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以及居住状况,还有亲属违规收礼前后党员干部对送礼人态度的变化等情况来进行判断。例如,在亲属违规收礼之前,党员干部拒绝谋取私利;然而,在亲属收礼之后,党员干部积极谋取私利,倘若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党员干部通常是知晓此事的。
要准确把握情节的轻重,同时要明确不作违纪认定的情形。在对违规收礼行为进行处理时,《条例》的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条款规定了情节轻重的相关要件。影响情节轻重把握的因素主要包含:礼品的价值大小或者礼金的多少,收受的次数,收受对象的数量,持续的时间,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要等。党员干部知晓亲属违规收礼后,要求亲属立刻退还,并且亲属确实及时退还了。因为党员干部没有收礼的故意,同时也未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党员干部本人可以不认定为违纪。
关于违纪所得的收缴事宜。一种观点是,对于亲属违规收礼的行为,即便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追究党员干部的违纪责任,然而由于礼品礼金是由亲属控制和占有,所以应当促使亲属交出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而不适合直接向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收缴。笔者认为,亲属存在违规收礼的情况。这种收礼是基于党员干部的职权或职务所带来的影响。在实践当中,党员干部与亲属的财产存在混同的现象,并且有不少礼品礼金被用于家庭消费。综上,从行为的违规性来看,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负有责任。从财产混同的常态来看,只要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应当承担党纪责任,党员干部本人就负有上交亲属收受礼品礼金的义务,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党员干部本人收缴,而不论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是否知情。
要注重处理的全面性。对于党员干部的亲属存在违规收礼的行为,一方面要对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对亲属进行处理。其中,若亲属是党员,当党员干部知晓亲属收礼行为时,若亲属与党员干部涉嫌共同违规收礼,就依据《条例》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理;若党员干部不知晓亲属收礼行为,那么对亲属可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来处理;若亲属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犯罪行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亲属是公职人员的,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一条(针对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等来进行处理。如果涉嫌犯罪,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展 陆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