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高额打赏的事件频繁发生,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尽管当下大部分网络平台已经采取了技术方面的措施来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进行限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一些措施只是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并没有切实有效地阻止未成年人的那种不理性的消费行为。
遇到这样的情形时,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把 17 岁少女 45 万元天价打赏案的终审结果进行了披露。
17岁少女充值打赏45万元 冒充监护人解除限制消费
小刘 17 岁,是某娱乐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一年时间里,他通过自己的账户绑定了父亲的银行卡,并利用该卡累计充值超过 45 万元,用于在平台上给主播打赏。
北京四中院的法官助理王远哲进行了介绍。平台在发现小刘出现异常消费之后,曾经对她的账户采取了消费限制的措施,并且停止了涉案账户的充值以及打赏的权限。然而,小刘冒充监护人与平台的客服电话进行了沟通,平台仅仅凭借电话的确认就解除了全部的限制措施,从而致使后续出现了大额充值消费的情况。
小刘的监护人发现了异常消费记录。之后,他坚决否认这一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接着,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平台称小刘的消费行为是自主交易。平台还专门打电话进行了询问,并且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所以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明确,网络游戏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功能,包括时间管理功能;网络直播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功能,包括时间管理功能;网络音视频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功能,包括时间管理功能;网络社交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功能,包括时间管理功能、权限管理功能、消费管理功能等。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采取技术措施。要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游戏等服务时的单次消费金额。也要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直播等服务时的单日累计消费金额。并且禁止提供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那么,17岁的小刘给主播打赏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四中院的法官韩继先指出,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消费判断力而进行过度或者不当的消费,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小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进行的大额充值以及打赏行为,并没有经过监护人事先的同意,并且在事后,监护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所以这笔交易行为是无效的。
网络直播平台是否要全额退款?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这样的责任分配原则:当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需要返还财产;如果无法返还财产,就需进行折价补偿;并且各方的过错要按比例来承担损失。
交易行为无效,是否就意味着平台要全额退回款项呢?法院在考量了交易流水、账号实名信息以及使用情况等证据之后,确认了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韩继先称,平台的审核措施存在极为严重的疏漏情况,没有能够尽到应该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平台曾经采取过消费限制方面的措施,然而,解除这些限制的审核方式却太过简单了,仅仅只是依赖电话来进行确认,并没有运用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手段,这样就使得未成年人能够避开限制,继续进行高额消费。与此同时,小刘自身以及他的监护人都各自负有相应的责任。小刘长时间沉溺于打赏行为,并且通过欺骗的方式来躲避平台的限制。其监护人对他的这种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退款的责任应该由各个方面合理地进行分担。
二审法院对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了综合考量,随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平台将 24 万元退还给了小刘。
法官提示,要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全社会需要共同重视并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