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的人民法院举行了公开审判,对涉及危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两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经过法庭审理确认,1999年,被告人马某得、马某林及其同案犯等共十一人,为了追求高额的经济回报,从格尔木市出发,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云雾岭山区。他们利用枪支非法猎杀了我国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藏羚羊,共计745只。随后,他们在1999年12月25日将藏羚羊的皮运回了格尔木市。1999年12月26日夜晚,格尔木市林业站成功查获了大批藏羚羊皮,以及两支小口径步枪和若干子弹。2024年10月28日和12月3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得和马某林分别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被捕后,他们对所犯罪行毫无隐瞒,坦白交代,并表达了悔罪态度。格尔木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了立案审理。
盗猎者的残酷行为对藏羚羊种群的繁衍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考虑到二被告人在罪行暴露后逃避法律制裁长达二十余年,合议庭依据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得和马某林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法官说法:
烧毁森林以获取猎物,虽然短期内能捕获众多野兽,但最终必将导致野兽绝迹。藏羚羊作为高原生态平衡的“关键物种”,其迁徙活动对于保持高寒草甸植被的稳定至关重要,保护藏羚羊不仅能够庇护藏野驴、野牦牛等共生生物,还能有效维护高原生物的多样性。自90年代起,我国在法律规范、科技支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展开综合治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关键法律的实施,有效提升了藏羚羊的法治保护效果,其种群数量已从20世纪末的寥寥数万增长至2023年的三十多万头,保护级别亦由“濒危”调整为“近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