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郭某与同安区吴贤镇某村九村民小组23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村民将家庭承包地共计13亩出租给外村村民郭某,用作温室蔬菜基地,每亩年租金1200元,租赁期10年。合同约定,若发生政府开发,地上物(青苗)及建筑物的补偿费归承租人郭某所有。
2023年6月,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因征地补偿费中的青苗及地上物归属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后,郭某向法院起诉。
“按照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水利设施的折旧费每亩2万元。租赁合同上也明确规定,这部分补偿费应该归我所有。”郭说。
村民代表叶某大声反驳:“我们租给你们的承包地租金每年只有1000元左右,征地的青苗补偿费远远超过我们收取的租金,你们如果拿到青苗补偿费,对我们太不公平了!”随后,叶某拿出几张2023年6月拍摄的照片,照片中大棚内只种植了少量丝瓜。他向审判长林荣堂解释道:“征地时间是2023年10月,从照片中丝瓜的生长状态来看,应该是5月份种下的,到10-11月征地时,已经收割完毕,所以征地时土地上没有作物,郭某没有遭受所谓的青苗损失。”
了解事情原委后,审判长很快总结了双方纠纷的内容。村民之所以情绪激动,一方面是因为青苗的补偿标准远高于租金,而村民将承包地租出去后并没有“赚到钱”,人之常情,心态难免不平衡;另一方面,双方对合同中的“青苗”理解不同,郭某称青苗补偿费是政府一次性支付的,而村民则认为是土地被征用时种下的特定青苗。
解决纠纷,首先要解决心态问题,并付出努力。
庭前审查中,审判长意识到本案关系到征地能否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查阅政府征地补偿文件,详细了解农业用地征收补偿项目的类别和标准。结合当地征地补偿协议,审判长发现政府征地补偿是按照亩数计算的,与实际种植的农作物数量和种类没有实际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且双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地上附着物(青苗)及所建房屋的补偿费属于承租人所有”,因此该部分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郭某所有,此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但村民的单纯认知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如果只是简单的“判决了结”,村民的心结并不能化解,后续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
看来,应该提前下功夫。“同安区农村多,类似纠纷屡见不鲜,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比较有限。”主审法官说,推动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应该是司法机关的职能。
法理讲在田野里,方言俚语讲的是人情。
因此,审判长根据纠纷特点,采取走群众路线、强调地方风俗、明确法律规定的策略化解纠纷。深入田间地头、家中户户,用村民熟悉的方言、俚语与村民交流,耐心倾听村民的意见和诉求,向村民逐一讲解征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村民对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认可。同时,充分发挥律师的沟通桥梁作用,以说服比较有威望的村民为切入点,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促使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郭某也考虑到自己和村民们就像老乡一样,于是答应让步:“我不想让关系恶化,村民在土地承包期间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所以我同意降低标准。”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23户村民同意在获得补偿款后,按照各自承包地面积,按照每亩1.2万元的标准向郭某支付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的摊销费。此外,审判长还借机审查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据悉,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讨论通过,此次暂缓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将于近期发放。对于部分生活较为困难的村民,郭某甚至同意相应减少他们的补偿金额。
这场纠纷从田间走到人民法院,再从人民法院回到田间,最终得到温馨化解。这是同安法院运用“说理、法理、诉理”工作方式化解农业纠纷的一个缩影。未来,同安法院将继续加强农业案件审理,助力乡村治理水平提升,奏响法治与家乡和谐交响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