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admin

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包括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销售假冒伪劣生产企业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声称购买者“明知买假”、小作坊生产、销售安全无害的散装食品而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针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的缺陷识别等问题, 对代购责任、小作坊责任、“明知买假”的索赔,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规则。

案例 1

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3年8月29日,崔某通过微信与杨某达成协议,向杨某支付了800元的价款,购买一款咖啡减肥食品。吃完后,崔某认为减肥效果不错,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了上述产品的2160元。产品外包装显示制造商是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发表声明称,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自2020年以来,带有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不断在网上出现。涉案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不虚伪。服用一段时间后,崔某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减肥食品是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杨某退价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散装食品处罚案例_散装食品标签违法案例_

评审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杨某违反法律,销售标有虚假制造商和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的采购来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十倍价款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的缺陷也有例外,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杨某向崔某出售了他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决定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 2

如果公司销售假冒生产企业的预包装食品,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散装食品标签违法案例__散装食品处罚案例

刘某诉某酒类公司与钟某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5日,刘某某从某酒类企业网店购买白酒20件,共支付价款7173元。涉案白酒标签上记载了生产许可证号码、生产厂家等商品信息,但标明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码是虚构的。刘某遂诉某白酒公司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并要求该酒类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钟某拒不接法院电话,关闭了开网店时预留的实名制手机号,并以“决议解散”为由撤销了某酒类企业。

评审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购方式向某白酒公司购买了涉案白酒,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买卖合同。涉案白酒标签上标明的生产企业和生产许可证号为预包装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白酒企业被其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注销。因此,决定钟某应将价款退还给刘某,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_散装食品标签违法案例_散装食品处罚案例

案例 3

经营者声称购买者“明知故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曾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曾某于2022年7月10日通过微信向赵某购买了1套减肥食品,当日支付了580元的货款。之后,曾某于2022年8月8日向赵某购买了6套减肥食品,于2022年8月29日向赵某购买了20套减肥食品,最后两次转让共支付了1.1万元。赵某收到钱后,将自己购买的减肥食品邮寄给了曾某。在服用了他购买的第三批减肥食品后,曾先生出现了不舒服的症状,并怀疑减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曾某与赵某沟通,要求赵某归还价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赵某只同意退还未食用的减肥食品价款,并赔偿3000元。双方谈判失败,曾某起诉法院,要求赵某退还价款,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经查明,曾某第三次购买的减肥食品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这在中国是被禁止的。庭审中,赵某辩称,曾某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涉案大量减肥食品不符合常理,属于“明知买假”,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散装食品标签违法案例_散装食品处罚案例_

评审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曾某分三批向赵某购买了共计27套减肥食品,虽然数量略大,但判断其是否属于“明知故犯”的购买者,不能仅凭购买食品的数量来判断,而应根据购买食品的目的、频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曾某表示,他购买的减肥食品是供自己和家人使用的,他对购买的金额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且他在购买涉案食品后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沟通,了解自己服用该产品后的感受和状况,足以证明其购买目的是日常消费。赵某认为,曾某“明知故犯”,大量购买减肥食品,有悖常理,主观动机并非出于生活需要,不符合消费者身份,但未举证证明曾某购买涉案产品是为了交易牟利或者为其他目的, 所以他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曾某第三次采购的食品标签上没有食品信息,经检测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决定由赵某将价款退还给曾某,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 4

生产、销售安全无害化散装食品,不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小作坊,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_散装食品处罚案例_散装食品标签违法案例

卢诉某泡菜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2022年8月10日,陆某在某酱菜店买了2只酱盘鸭、2斤青梅酒、1斤风湿酒,通过微信支付了290元的货款,要求将食物打包邮寄到卢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8月22日,陆某再次在微信上向某泡菜店购买了10只酱菜鸭和1斤青梅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430元的货款,要求某泡菜店通过快递邮寄食品。陆某收到货后认为,某泡菜店销售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某泡菜店,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将酱菜车间纳入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的管理范围。某酱菜店辩称,其不同意支付10倍的赔偿金,且其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卫生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安全无害。

评审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卢某首次在泡菜店购买涉案散装食品,明知涉案食品为散装食品。根据陆某请求,某酱菜店对涉案散装食品进行包装邮寄,包装并未改变涉案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事实。泡菜店销售的散装食品不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约束。因此,判决驳回了卢某关于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央视记者 张赛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