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时刺伤和咬同学
老师发现后批评了他
并要求道歉
由于他的敷衍态度,老师责令他
再次向同学们道歉
得知此事后,父母放弃了
向法庭提出申诉
孩子犯错误
学校可以采取哪些纪律措施?
看看法庭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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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一年级学生小伟在学校刺伤、咬伤其他同学。学校老师发现后赶紧制止,并在上课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了沟通。班会上,老师让小伟向其他同学道歉。然而小伟的态度却让同学们觉得不够真诚。对此,老师再次要求小伟郑重道歉。
随后,小伟的父母不干了,认为学校老师当众指责小伟,不肯听小伟的解释,无理要求小伟多次当众道歉,这给小伟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导致小伟继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回学校。 。经多次交涉无果,小伟父母代表小伟向法院起诉学校,要求学校对小伟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等赔偿民事责任。
批评、责令道歉是合理的教育惩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争议焦点和审理焦点是学校教师对小伟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履行教育处罚权的范围。本案中,小伟的家长声称学校训诫不当,并让小伟当众向其他学生道歉,给小伟造成了精神伤害。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情节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小伟的管理超越或者滥用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老师的批评并要求小薇向同学道歉,是老师正常的教育表现。因具有纪律处分权,法院下令驳回小伟父母提起的诉讼。
北京市第三中学民事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奖励或者处分。今年出台的《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维护教师教育和纪律权力,支持教师主动纪律”,为教师提供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突出主体责任。产业提供政策依据。同时,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育处分细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包括点名批评。责令道歉。
体罚超出了惩罚的范围,不可取
“本案中,老师要求小伟当众向其他学生道歉的行为,并未超出规定允许的教育处分措施范围。”陈晓东表示,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学校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也应受到限制。保护,本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权和纪律权的范围进行了判断和认定,遂作出上述判断。
对于如何平衡学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的关系问题,陈晓东表示,教育处罚以学生成长为出发点,惩戒权的核心目的是引导和教育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成长。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因此,学校应当实施合法的教育处罚,坚持合法、适度的原则。例如,教师可以点名批评课堂上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或者要求他们做出书面检讨。这些都是基于教育目的的惩戒措施,合理合法。但如果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比如让学生超出正常范围站在教室外甚至直接殴打、刺伤学生,造成学生身体损伤,那就是违法的,绝对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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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定(试行)》
第八条 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当场给予下列教育处分: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并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上课期间站在教室内的;
(五)课后教学;
(六)校纪校纪或者班规班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下列教育处分,并及时通知家长:
(一)学校德育负责人予以指导;
(二)承担校园公益性服务;
(三)安排接受校规、纪律、行为规则的特殊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郊游、校外集体活动等外出集体活动;
(五)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