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确实需要开展检查的,不受次数限制。对风险隐患较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实需要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经批准后可以实施,但必须及时修改检查方案。
司法部副部长胡伟烈:这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对于食品、药品、生产安全等人民群众关心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特别是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者有关部门移送交办的问题,不仅要查处,还要严格执行,确保检查切实可行,而不仅仅是形式。通过有效检查,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意见》提出,要坚持处罚相称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运用更加灵活的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处理的,本着宽容、谨慎的原则,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件要报告、曝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熙珍:严格规范和控制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并不是说不要检查,而是要用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不能作为法律损害或寻租的手段,更不能作为牟利的手段。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告诉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也可以对一些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进行及时提醒,而不是盲目地将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作为我们行政检查的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合理的检查虽然可以达到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但也要注意防止过度检查、随意检查,两者之间要取得平衡。目的是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企业有权拒绝
针对企业反映的一些营利性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意见》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