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激发并维护公平竞争机制,防范并遏制不正当竞争现象,确保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法律。
在经营与生产过程中,经营者需秉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准则,恪守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规范,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律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涵盖了经营主体在经营与生产过程中,若违背本法律的相关规定,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并对其他经营主体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种行为。
本法规所指的经营者,涵盖了那些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个人、企业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这些商品的范围也包括了服务在内。
第三条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致力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体系,强化执法与司法的力度,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构建一个统一、开放、充满活力且有序运作的市场环境。
我国构建了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依照法律规定强化了对公平竞争的审查力度,确保了不同经营主体能够依法平等地获取生产资源,并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公平的待遇。
第四条 各级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旨在预防并遏制不正当竞争现象,同时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理想氛围和条件。
我国政府完善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协调管理机制,致力于解决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对不正当竞争现象实施监管;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指出应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则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我国倡导并推动、保障各类组织及个人对不公平竞争现象实施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需强化自律意识,对行业内经营者进行指导和规范,确保他们依法参与竞争,同时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规定,商家不得进行以下可能导致混淆的操作,以免消费者误以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品牌或与他人有特定关联:
未经授权,擅自采用与他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名称、包装设计、装饰风格等相仿或极为相似的标志。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采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称(涵盖简称、字号等)、名字(包含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未经授权,擅自采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主体、网站名、网页内容、新媒体账号名、应用软件名及其图标等。
(四)凡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将其误认作他人产品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行为,均予以禁止。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将他人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等设定为搜索关键词,若导致公众误以为这些商品属于他人或与他人有特定关联,这种行为即构成了前述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第八条 规定明确,商家不得利用赠送财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以下单位或个人进行贿赂,目的在于获取交易机会或增强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在交易过程中,商家有权向交易另一方公开提供优惠,亦或是对中介提供酬劳。商家在给予对方折扣或向中介支付佣金时,必须真实记录在账。同样,那些接受折扣和佣金的商家也必须真实记录入账。
若经营者的员工行贿,其行为应视为经营者自身的行为;然而,若经营者能提供证据显示该员工的行为并未涉及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则不在此列。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陈述,不得以欺诈或误导手段对待消费者及同行业经营者。
商家不得采用制造虚假交易、发表虚假评价等手段,来协助他人进行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非法途径,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公开透露、运用或准许他人运用上述方法获取的权益所有者的商业机密。
违反保密责任或未遵守权利人对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规定,泄露、应用或准许他人应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禁止对他人进行教唆、诱导或提供协助,使其违反保密责任,亦不得泄露、公布、运用或允许他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非经营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若实施上述列举的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若第三者清楚或理应知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雇员或其它机构、个人正在实施本款第一项所提及的违法行为,却仍然获取、泄露、运用或准许他人利用该商业秘密,则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律所定义的商业秘密,系指那些不为公众所熟知、具备商业价值,且权利人已实施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性、经营性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奖项类别、兑换规则、奖金数额或奖品等相关有奖销售信息若不清晰,将导致兑奖过程受阻。
活动启动之后,不得以任何正当理由对设定的奖项类型、兑换奖项的条件、奖金数额或奖品等进行修改;
(三)通过虚构抽奖活动或故意安排内定人员中奖等手段,进行欺诈性的有奖销售。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经营者不得制造、散布或指使他人制造、散布虚假信息,亦不得传播误导性信息,以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十三条 规定明确,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商家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本法律的所有条款。
经营主体不得借助数据、算法、技术手段或平台规则,通过操控用户决策或其他手段,采取以下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作的行为:
若未获其他经营者的授权,不得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擅自添加链接,亦不得强制执行目标页面的跳转操作。
禁止诱导、欺诈、强制消费者更改、停止使用或卸载其他合法运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
(三)禁止对其他商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进行不兼容操作;同时,严禁恶意干扰或破坏;此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禁止任何导致干扰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正常运作的违规行为。
经营主体不得采取欺骗、威逼、规避或破坏技术管控手段等非法手段,获取或利用其他主体合法拥有的信息,侵害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的稳定秩序。
商家不得越权利用平台规章制度,不得直接操作或示意他人进行虚假交易、不实评价或恶意退货等不正当行为,这些行为将侵害其他商家的正当权益,并可能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规定,平台运营方不得采取强制手段或类似强制措施,迫使平台内商家依照其设定的价格标准,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品,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十五条 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利用其资金、技术、交易途径、行业影响力等优势,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那些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交易条款,亦不得故意拖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款、服务款等款项。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调查涉嫌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时,可以实施以下行动: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对被调查的商家、相关利益方以及所有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咨询,要求他们阐述相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调查行为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
(三)对涉嫌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类协议、账册、凭证、文书、档案、商业信函以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检索、复制。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执行上一款所述的相应举措时,需向负责监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若涉及第四项或第五项措施,则需向相应地区的人民政府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需获得其批准。
监督检查机构在调查涉嫌的不正当竞争活动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对调查结果进行及时公布,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工作时,被调查的经营主体、相关利益方以及所有相关单位与个人,均有义务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或信息。
若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律条文,相关部门有权约谈其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详细阐述具体情况,同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员工在调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个人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责任进行保密处理。
第二十条 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发现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均有权向相关监督机构进行举报。监督机构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迅速作出相应的处理。
监管部门需向公众公布举报热线、信箱或电子邮箱,同时确保举报者信息不被泄露。对于实名举报并提交相应事实与证据的,监管部门需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举报者。
第二十一条 平台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需对平台内的公平竞争规则予以明确,同时设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以引导和规范平台内商家依法进行公平竞争。一旦发现平台内商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应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