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内容增加“协议搬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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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客户端2月23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直管公共住房的租金标准。 明确分为两类,进一步明确征收直管公房补偿内容,增加“协议搬迁”如何补偿的规定,旨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国有资产。直管公共住房业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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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烟台市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于去年底废止。 历史上,直营公房主要通过所在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分配给职工。 这部分房屋有安全设施,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为保护这部分承租人的权益,《办法》明确规定,单位福利分配、拆迁私人住房、安置直管公房的,成本租金由主管部门执行。直接管理的公租房根据房屋状况、位置、管理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 其他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与经营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一样,租金标准按照价格评估,并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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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直管公房一旦需要征收,被征收人如何补偿? 《办法》明确,直管公共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的,补偿时按照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只有一处住宅,且建筑面积小于本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进行补偿。 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对接现有政策烟台住房出租,也有利于解决部分居民的实际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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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民关心的“协议拆迁”补偿,目前,除了房屋征收方式外烟台住房出租,烟台还有协议拆迁等模式。 《办法》提出,需要征收直管公共住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间及时向直管公共住房管理机构征求直管公共住房征收补偿意见。关于征收及补偿方案。 直管公共住房征收补偿意见经同级直管公共住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征收范围内已出租的直管公房,原租赁协议自征收通知下达之日起自动终止。 征收期间,直管公共住房的租金损失由征收部门向直管公共住房管理机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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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管公共住房安全管理方面,《办法》也补充了相关规定。 直管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是住房安全的责任人。 房屋已出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承担房屋的安全责任。 直管公房被鉴定机构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提交减轻危害和危害的技术方案。化解隐患的资金需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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